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月17日9:00以通讯方式召开,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1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五、公司不存在向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1月17日,向95名激励对象授予1,32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2.08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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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晋康董事 严 洪董事 米 拓董事
202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