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27 证券简称:天茂集团 公告编号:2012-043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会议地点: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2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起。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10月12
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2年10月11日下午15:00)
至投票结束时间(2012年10月12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陈大力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58人、代表股份数338,098,7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9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321,938,582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23.7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57人、代表股份数16,160,217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1.1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公司律师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出售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本公司以 1.8 元/股的价格,将所持有的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500 万股股权转让
给海南凯益实业有限公司。
同意 337,129,8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
反对 968,9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 《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选举胡电铃先生为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337,128,5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
反对 646,1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
弃权32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议案》
《公司章程》中:
原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修改为: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
议案3.01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同意337,090,12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
反对646,10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
弃权362,568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2,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议案3.02 :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备案
同意337,090,12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
反对646,10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
弃权362,568票,(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2,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公司章程》全文于2012年10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五、参加本次会议的前十大股东表决情况:
新理益
名称 集团有 吴文元 许晓刚 葛丽娜 葛黎峰 干育红 顾纲 陆文洁 肖解秀 徐晓峰
限公司
所持股 321,93 1,733,0 1,673,5 1,664,6 1,657,7 1,635,6 1,116,9 1,111,2 956,50 919,80
数(股) 8,582 00 99 34 41 47 80 00 0 0
1.00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2.00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3.01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3.02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同意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乐瑞 漆贤高
3.结论性意见: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乐瑞、漆贤高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天茂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天茂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