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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控股:非公开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公告日期:2021-11-17

远大控股:非公开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PDF查看PDF原文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

              与

  上海远大产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认购人”)

              之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1年 11 月 16日在浙江省宁波市签署:
甲方(发行人):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98927XM
法定代表人:金波
住所: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八路 4 号
乙方(认购人):上海远大产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K37TX77
法定代表人:陈立平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130 号 903 室
鉴于:

    甲方与乙方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2021 年 8 月 20 日分别签署了《远大产业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就乙方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事宜进行了约定。

    为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将《股份认购协议》鉴于条款第 2 条修改为“甲方拟向特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乙方拟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二、甲乙双方同意将《股份认购协议》第二条第 1 款第(4)项修改为“发行
数量: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33,165,104 股,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已发行股票总数的 3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不作调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需要调整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上限将相应调整。”

    三、甲乙双方同意将《股份认购协议》第二条第 2 款修改为“认购人同意在
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前提下,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四、本补充协议是对《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补充,《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除本补充协议修订的内容和条款外,《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其他条款和内容继续有效,甲乙双方应继续遵守执行。

    五、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成立并在《股份认购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实现时生效。

    六、本补充协议一式八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字盖章页)
乙方:上海远大产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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