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23-27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存在未通过提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5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5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本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伟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42,183,28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4371%。
2.现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24,933,48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380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7,249,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566%。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 1.00《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含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20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5738%;反对 26,977,98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9741%;弃权 76,00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3.45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1,50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不通过。
提案 2.00《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20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5738%;反对 26,977,98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9741%;弃权 76,00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3.45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1,50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不通过。
提案 3.00《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20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0259%;反对 26,977,98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97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1,50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4.00《2022 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20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0259%;反对 26,977,98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97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1,50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5.00《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183,2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1,50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 6.00《关于续聘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183,2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6.5479%;反对 76,000,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3.45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1,50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不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殷长龙、柏婧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