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21- 15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9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本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马伟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47,060,8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4.5842%;其中中小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1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504%。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6,846,6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4.5338%;其中中小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14,2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504%;其中中小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1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504%。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一)提案 1.00《2020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7,060,4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33%;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6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二)提案 2.00《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含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7,060,4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33%;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6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提案 3.00《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7,060,4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33%;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6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四)提案 4.00《2020 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7,060,4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33%;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6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五)提案 5.00《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7,060,4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7%;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33%;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6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六)提案 6.00《关于续聘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7,060,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3%;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航、何子楹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