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21-03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有关诉讼终审判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
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文件,因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泓公司”)与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 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其不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岳中院”)作出的(2019)湘 06 民初 44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分别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并被法院受理(案号:(2020)湘民终 1803号)。省高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案号(2020)湘民终 1785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5 月,鑫泓公司因与恒通公司的协议纠纷,将我司列为被告,向岳
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岳中院判令恒通公司及我司承担经济赔偿。相关信息详见公
司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披露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
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5)。
2019 年 4 月,岳中院作出的(2018)湘 06 民初 5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
司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相关信息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月 26 日披露的《恒
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应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6)。
2019 年 7 月 31 日,公司收到省高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传票等相关文件,因
鑫泓公司、恒通公司不服岳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其分别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案
件被法院受理(案号:(2019)湘民终 658 字),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 日披
露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应诉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19-36)。
2019 年 10 月 8 日,公司收到省高院作出的(2019)湘民终 658 号《民事裁
定书》,相关信息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披露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应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41)。
2020 年 8 月 18 日,公司收到岳中院作出的(2019)湘 06 民初 447 号《民
事判决书》,根据上述判决,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也无需承
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相关信息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月 19 日披露的《恒
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应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29)。
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省高院送达的传票等相关文件,因鑫泓公司、
恒通公司不服岳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其分别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案件被法院受
理(案号:(2020)湘民终 1803 号),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披露的《恒
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应诉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48)。
二、案件的终审判决情况
根据省高院作出的的民事判决,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 维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 06 民初 447 号民事判决第二
项,由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补偿款 1230 万元;
2. 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 06 民初 447 号民事判决第三、
第四项;
3. 变更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 06 民初 447 号民事判决第一
项为:由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得利益损失 1000 万元;
4. 驳回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 驳回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 638050 元,由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91415
元,由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446635 元;反诉受理费 64410 元,由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司法评估费 300000 元,由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50000 元,由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50000 元;财产保全费 10000 元,由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7500 元,由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25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532982 元,由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300500 元,由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2482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终1785号。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