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18-22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23日下午15:00。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15:00--2018年5月23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交易系统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召开地点:公司本部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马伟进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94684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5.7838%;其中中小投资者共9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8044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892%。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938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5.5946%;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0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80446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892%;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044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892%。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9388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68 %;反对7693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2%;弃权 3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7693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369 %;弃权 3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31%。
2. 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含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388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68%;反对 7693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2%;弃权 351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7693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369 %;弃权 3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31%。
3. 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388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68%;反对 7693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2%;弃权 351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7693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369 %;弃权 3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31%。
4. 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9388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68%;反对 7693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2%;弃权 351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7693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69%;弃权 3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31%。
5. 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391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48%;反对 7693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31 %;反对 7693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36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内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388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68%;反对 7693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2%;弃权 351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7693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369 %;弃权 3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31%。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殷长龙、李航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