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发行1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A股
向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工”)本次新增发行1.5亿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增发”),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1999]156号文批准;
2、吉林化工本次增发招股意向书已刊登在1月18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
3、本次增发将采用向证券投资基金配售和向原社会公众股(A股)股东定向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其中,向证券投资基金配售2250万股,占本次增发总量的15%,其余12750万股按照1:2.55的比例向原社会公众股(A)股股东定向配售,占本次增发总量的85%。
4、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投资基金配售新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各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认购吉林化工新股的数量不占用当年新股申购额度指标,即不受“每只基金一年内用于配售新股的资金,累计不得超过该基金募集资金总额的30%”的限制;
5、证券投资基金获配吉林化工本次新增发行的股票,自新股上市2个月后方可流通,在流通之前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冻结。
二、发行价格及各证券投资基金实际配售数量的确定办法
在公布招股意向书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含公布招股意向书当日)主承销商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将向国内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正式询价,并在第二个工作日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及向各证券投资基金实际配售的数量。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1、吉林化工本次增发定价区间为3.00-4.00元/股,在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询价时将发行价格区间按每隔0.10元分为11个价位。
2、主承销商在公布招股意向书的同时,发布本说明,并于公布当日上午12点之前将向各证券投资基金分发本说明及“配售申购单”。
3、招股意向书公布当日至第二个工作日(1月18日至1月19日),各证券投资基金就认购吉林化工本次发行股票事宜各自进行研究,并按主承销商指定要求填写配售申购单,在招股意向书公布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1月19日)下午5:30之前将填写好的申购单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同时尽快向主承销商递交配售申购单原件。
4、在招股意向书公布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1月19日),主承销商对收回的配售申购单进行统计,并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发行价格及向各证券投资基金实际配售的数量。具体办法是主承销商将各个证券投资基金在各个价位的申购量进行加总,得到各价位所对应的申购总量,并按照价格从高至低的顺序对各价位所对应的申购总量进行检测:
(1)当某一价位的申购总量恰好等于2250万股时,则确定该价格为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各基金按其申购量获得实际配售;
(2)如果最低价位所对应的申购总量低于2250万股时,则该价格即被确定为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各基金按其申购量获得实际配售,余额部分由承销团包销;
(3)若某一价位所对应的申购总量大于2250万股,且其上一价位所对应的申购总量小于2250万股时,则该价格即被确定为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各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配售数量按如下程序确定:
①计算配售比例 :
配售比例R=2250万股/发行价格对应的申购总量
②确定各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配售数量:
各证券投资基金实际配售数量 =各证券投资基金在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申购量×R
(4)主承销商在确定了发行价格及各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配售数量以后,将在刊登发行公告当日12点之前向各证券投资基金发送“获配通知书”,旨在让各证券投资基金清楚了解本次发行最终定价及其各自的实际获配数量。
三、关于配售申购单的说明
1、提请注意:各证券投资基金一旦将填好的配售申购单传真至主承销商处,该申购单将被视为各证券投资基金向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主承销商一旦将“获配通知书”传真至各证券投资基金处,该“获配通知书”将被视为主承销商向各证券投资基金作出的正式承诺,即双方正式达成配售协议。
2、配售申购单以基金管理公司的名义填写,若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多家证券投资基金均拟申购吉林化工本次增发股票,则该基金管理公司需对每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填写申购单并加盖基金管理公司的公章。
3、基金管理公司在填写好申购单之后,请于1月19日下午5:30之前传真至主承销商处。
收件人: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0层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深圳三部 范道远
电 话:0755-2130833-2147
手 机:13704023144
传 真:0755-2130620
邮 编:518001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2000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