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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15 深市 奥园美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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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美谷: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5

*ST美谷: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4-062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约 12,526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信达资管”)因合同纠纷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天津凯华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重组债务人民币107,228,000.00 元;

  2、判令被告天津凯华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重组宽限补偿金和违约金,以计息单为准;

  3、判令上述各被告给付原告本案律师费人民币 40 万元整;

  4、判令判决原告对被告天津凯华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天津市静海县静海新城开发区聚海道东侧、津文路南侧恩奎大厦 206 处非住宅房产的拍卖、变卖款项,在前述三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田汉、李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5 月 24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信达资产起诉状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信达资管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出具了《确认函》,同意只追索公司对剩余
7 项债权项下的本金人民币 81,923.17 万元范围内的担保责任,豁免公司对剩余7 项债权处本金以外的其他相关债权权益的担保责任,并承诺在 2024 年度不会
就此申请执行公司的资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披露于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信达资管<确认函>的公告》。前述《确认函》作为证据提交了受理法院。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收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辽 0203
民初 221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天津凯华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债务本金 107,228,000 元;
  2、被告天津凯华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截至
2022 年 3 月 17 日为 16,466,049.73 元,自 2022 年 3 月 18 日起至债务本金还清
之日止按年利率 16.2%计算);

  3、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田汉、李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田汉、李莉连带给付原告律师费 400,000 元;
  5、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天津凯华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静海县静海新城开发区聚海道东侧、津文路南侧恩奎大厦 206 处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四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66,404 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 426,930 元,被告天津凯华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田汉、李莉连带负担 739,47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天津凯华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田汉、李莉连带负担。公告费 1,740 元,由被告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民事判决书》对应的是信达资管收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对天津凯华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的诉讼案件,为信达资管《确认函》中承诺只追索公司在本金范围内的担保责任的 7 个案件之一。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本案件是否会二审以及二审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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