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4-035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30,816.48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 2023 年度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信达资管”)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79,197,486.67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迟延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的罚息、复利等人民币 128,167,327.47 元;
3、请求判今被告一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80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四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五田汉、被告六李莉、被告七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八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九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十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十一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一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等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4 月 2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信达资产起诉状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信达资管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出具了《确认函》,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公
司向法院提交了该《确认函》,亦以此答辩。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沪
0115 民初 3206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贷款本金 179,197,486.67 元;
2、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截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的罚息
84,904,106.06 元,以及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贷
款本金 179,197,486.67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计算);
3、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律师费损失 40 万元;
4、如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与被告阳江市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阳江市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广东省阳江市闸坡镇北极村民委员会山屋村前之一的不动产权、广东省阳江市闸坡镇北极村民委员会山屋村前之二的不动产权、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银岭科技产业园内站港公路北侧 A2-1-2 号的不动产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第一至三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阳江市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
5、如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与被告阳江市金海龙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阳江市金海龙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龙涛、五马岭的不动产权、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岗列龙涛的不动产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第一至三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阳江市金海龙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
6、如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被告阳江市金海龙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100 万元股权)、被告阳江市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13,046.16 万元股权)、北京合力精创科技有限公司 1,000 万元股权为质押财产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
7、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8、被告田汉、李莉、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田汉、李莉、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82,62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980 元,共计
1,588,604 元,由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江市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江市金海龙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汉、李莉、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是否二审尚具有不确定性,且未到执行阶段,暂无法确定本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3 年 12 月 25 日,信达资管出具《确认函》,同意不附条件、不可变更、
不可撤销地解除和豁免公司在其对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 4 项债权项下的担保等全部责任,只追索公司在其对剩余 7 项债权项下的本金 81,923.18 万元范围内的担保责任,
并承诺在 2024 年度不会就此申请执行公司的资产。具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12 月
26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收到信达资管<确认函>的公告》。前述责任豁免等事项的相关会计处理过程,以及预计对公司当期期末净资产的影响,详见 2023
年 12 月 30 日和 2024 年 2 月 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注函的回复公告》中的相关回复内容。
五、风险提示
1、本案件是否会二审以及二审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