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3-059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信达资产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已收到系列信达资产案件中 10 个诉状,公司作为被告涉及金额合计约 204,706.63 万元。
2、截至本公告日,已经收到的信达资产案件均未开庭。
3、对于系列信达资产案件,基于审慎性原则,针对公司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等事项的预计损失,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 147,665.76 万元。
4、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1、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受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 冀 01 民初 73 号
2、案件原告和被告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
被告 1:京汉( 廊坊)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汉(廊坊)公
司”)、被告 2: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美谷公司”)、被告 3:田汉、被告四:李莉、被告 5: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集团公司”)、被告 6: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科星公司”)、被告 7: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峰公司”)、被告 8: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威公司”)。
3、案件背景情况
原告在起诉状“事实与理由”中指出:
2017 年 8 月 3 日,原债权转让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
海信托”)与信托委托人兼受益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银行”)签订了相关合同,约定廊坊银行将资金委托给渤海信托,由渤海信托将信托资金用于向被告京汉(廊坊)公司提供信托贷款。
2017 年 8 月 3 日,渤海信托与被告京汉(廊坊)公司签订了《信托贷款合
同》,约定向渤海信托借款 4 亿元及相关事项。借款期自 2017 年 8 月 3 日至 2020
年 8 月 3 日。
2017 年 8 月 3 日,渤海信托分别与被告奥园美谷公司、田汉、李莉签订了
《保证合同》,2020 年 8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奥园集团公司、奥园科星公司、
狮峰公司、康威公司共同签订了《保证合同》。以上七被告均为案涉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0 年 8 月 14 日,原告与奥园美谷公司、奥园集团公司、奥园科星公司签
署了《关于联合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纾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
实质性重组的合作总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总协议”)并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
签订补充协议,就包括本案所涉及债权在内的 11 户债权的收购、拟展开重组等进行约定,并约定奥园美谷公司(含其指定方)在未满足重组生效条件前向原告支
付债务整合补偿金、针对原告已收购但未重组的债权在 2021 年 8 月 21 日前、
2023 年 1 月 31 日前、2023 年 8 月 21 日前偿还本金的比例不低于 10%、10%、
80%,无抵押担保的债权以外的其它债权在 2021 年 8 月 21 日前、2023 年 1 月 31
日前、2023 年 8 月 21 日前偿还本金的比例不低于 30%、30%、60%(上述偿还本
金均为原告收购该户债权而支付的收购价款);若奥园美谷公司(含其指定方)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支付)原告任何一期债务整合补偿金、收购价款或违反协议横其他约定或声明、保证和承诺,原告有权选择对未重组各标的债权按原债权协议恢复利息计收(自收购之日起),并要求奥园美谷公司等交易对应立即向原告清偿全部未偿还债权、收购后的利息(扣除已支付债务整合补偿金)、违约金:对未重组各标的债权进行司法追偿或者采取其它方式处置该标的债权。
2020 年 8 月 20 日,原告与渤海信托、廊坊银行签署了《债权收购协议》,
约定原告依法收购渤海信托基于《信托贷款合同》对被告京汉(廊坊)公司享有的主债权及全部从权利、附属权益。
案涉债权于 2020 年 8 月 3 日到期,自原告受让债权后起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各被告陆续偿还欠款共 9 笔。
原告认为尚有债务未履行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4、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京汉(廊坊)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26,212,068.98 元、利息,应收罚息合计 28,491,150.20 元、违约金及相关权益合计 27,793.13 元,及截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应收罚息、违约金及相关权益(利息、应收罚息、违约金
及相关权益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暂计算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此后顺延计算至
债权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暂共计 154,731,012.31 元。
(2)判令被告奥园美谷公司、田汉、李莉、奥园集团公司、奥园科星公司、狮峰公司、康威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八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300000 元。
(4)判令八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重大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仲裁
事项进展的公告》,截至本公告日,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汉置业”,其为公司的关联方)定向融资计划的案件的进展情况为:
1、54 个案件中有 7 个案件一审判决公司对定向融资计划的本金和诉讼费用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 14 个案件一审判决公司对定向融资计划所有费用(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新增 6 个案件,涉及诉讼金额为 4,784.51 万元。
除上述已披露的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的信达资产起诉的案件以及尚未收到信达资产起诉公司的其他案件(信达资产整个资产包共 11 个标的,目前已收到其中 10 个标的的诉状)构成了重大诉讼事项,该诉讼事项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针对公司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等事项的预计损失,已计提预计负债 147,665.76 万元。
关于京汉置业定向融资计划案件,公司于 2021 年度按照预期损失率 80%计
提或有负债及营业外支出 1.68 亿元,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其对 2022 年度业绩影
响为减少营业外支出约 1,635.12 万元。其他累计尚未判决、裁决或尚未终审的案件,因案件结果尚不确定,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系列信达资产案件中 10 个案件诉状外,公司尚未收到信达资产起诉公司的其他 1 个案件诉状(信达资产整个资产包共 11 个标的,已收到其中 10 个标的的相关诉状),其他案件具体诉请和涉诉金额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的具体影响及公司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若公司最终为信达资产案件、京汉置业定向融资计划承担担保责任,则可能会因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存在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9.8.1 条、第 9.8.2 条规定情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根据部分案件中信达资产的诉讼请求,公司可能存在新增债务的风险,具体责任以司法判决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信达资产案件可能会导致与其他金融机构交叉违约,其他金融机构是否会采取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尚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