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奥园美谷 公告编号:2023-039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信达资产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已收到信达资产案件 6 个诉状,公司作为被告涉及金额合计约 130,031.72 万元。
2、截至本公告日,已经收到的信达资产案件均未开庭。
3、对于整个信达资产案件,基于审慎性原则,针对公司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等事项的预计损失,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 147,665.76 万元。
4、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园美谷”)于近日收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寄达的三个案件的传票和起诉状,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案件一
1、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受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冀 1002 民初1426 号
3、案件原告和被告: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
被告一: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二:北京合力精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五: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六: 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七: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八:王维东、被告九:田汉、被告十:李莉。
4、案件背景情况:
被告一与案外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道支行(简称“廊坊银行顺安道支行”)签署了相关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被告二对此提供了抵押担保。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提供保证担保。
2020 年 8 月,原告(作为收购方)与廊坊银行顺安道支行(作为转让方)签
署了《债权收购协议》,约定原告依协议约定收购廊坊银行顺安道支行对被告一享有的借款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原告与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同作为担保人)签署了《保证合同》。原告与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七签署了《关于联合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纾困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实质性重组的合作总协议》,就还款安排、风控措施、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后原告与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七签订了《关于联合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纾困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实质性重组的合作总协议补充协议》,就还款安排、风控措施、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调整。
原告认为:目前,本案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按期偿还债务整合补偿金及收购价款,已经构成违约,且各担保人也未代为偿还相应款项。因此,根据本案相关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恢复计息要求借款人及连带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债权人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费用等款项:针对本案债权,原告对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综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5、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12,869,180.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利息、罚息(截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的利息、
罚息数额为 67,959,534.97 元,2023 年 2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罚
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 16.5%为标准按日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复利(截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的复利数额为 14,910,160.99 元,2023 年 2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复
利,以未偿还的罚息为基数,以年利率 16.5%为标准按日计算);
(4)请求判令被告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违约金及相关权益60,995.76 元;
(5)请求判令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诉讼请
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6)请求判令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王维东、田汉、李莉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诉讼请求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请求确认原告对北京合力精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石景山区实兴东街的不动产【产权证号:京(2019)石不动产权第 0012866 号、京(2019)石不动产权第 0012868 号、京(2019)石不动产权第 0012869 号】享有抵押权,原告对该抵押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8)请求判今本案全体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300,000 元;
(9)请求判令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全部被告连带承担。
案件二
1、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受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3)冀 1002 民初 1430 号
3、案件原告和被告: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
被告一: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北京金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四: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五: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六: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七: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八:田汉、被告九:李莉、被告十: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案件背景情况: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道支行(原债权人)与被告一签订《固定资金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债权人与被告八、被告九签订了《保证合同》。
原告接受本案债权转让后,与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均对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又与被告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
原债权人与原告签订《债权收购协议》,约定原债权人将案涉债权转让至原告,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八、被告九签署了《债权债务确认书》,约
定知晓并同意债权转让事实,并对债权数额进行了确认。原告与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十签订的《关于联合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纾困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实质性重组的合作总协议》,就还款安排、风控措施、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后原告与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十签订了《关于联合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纾困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实质性重组的合作总协议补充协议》,就还款安排、风控措施、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调整。
原告认为:目前,本案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按期偿还债务整合补偿金及收购价款,已经构成违约,且各担保人也未代为偿还相应款项。因此,根据本案相关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恢复计息要求借款人及连带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债权人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费用等款项:针对本案债权,原告对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综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5、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93,000,000.00 元;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
息、罚息(截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的利息、罚息合计 11,328,736.94 元;2023 年 2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 10.50%为标准按日计算);
(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复
利(截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的复利为 1,472,286.37 元;2023 年 2 月 1 日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的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以年利率 10.50%为标准按日计算);
(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相关权益 31,452.39 元;
(5)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诉讼请求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6)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对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诉讼请求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二名下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体育场南
街 5 号院 6 号楼的不动产【产权证号:京(2018)石不动产权第 0010277 号】享
有抵押权,原告对该抵押不动产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8)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三名下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绿港家园二
区 1 号楼、顺义区小东庄村的不动产【产权证号:X 京房权证顺字第 225937 号、
京顺国用(2004 出)字第 0221 号】享有抵押权,原告对该抵押不动产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9)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300,000 元;
(10)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全部被告连带承担。
案件三
1、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受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23)冀 1002 民初 1431 号
3、案件原告和被告: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
被告一:保定京汉君庭酒店有限公司、被告二: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五: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六: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七:田汉、被告八:李莉
4、案件背景情况: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道支行(原债权人)与被告一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 5,000 万元。原债权人与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签订《债权收购协议》,约定原债权人将案涉债权转让至原告,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七、被告八签署了《债权债务确认书》,知晓并同意债权转让事实,并对债权数额进行了确认。原告分别与被告二、被告七、被告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原告接受本案债权转让后,与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签订了《保证合同》。
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签订了《关于联合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纾困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实质性重组的合作总协议》,就还款安排、风控措施、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后又签订了《关于联合奥园集
团有限公司共同纾困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实质性重组的合作总协议补充协议》,就还款安排、风控措施、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进行了调整。
原告认为:目前,本案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按期偿还债务整合补偿金及收购价款,已经构成违约,且各担保人也未代为偿还相应款项。因此,根据本案相关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恢复计息要求借款人及连带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债权人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费用等款项:针对本案债权,原告对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综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5、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保定京汉君庭酒店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152,354.74 元;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保定京汉君庭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罚息(截
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的罚息 2,873,204.08 元;2023 年 2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的罚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 9.75%为标准按日计算);
(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