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奥园美谷 公告编号:2023-022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重大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新增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 62,903.4 万元。除
前述及已披露案件外,近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合计为 10,001.24 万元,无作为原告的情形。
2、本次新增的信达案件以及尚未收到诉状的信达其他案件构成了重大诉讼事项,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年度业绩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将对 2022 年业绩预告进行修正。具体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关于京汉置业定向融资计划案件,公司于 2021 年度按照预期损失率 80%计提或有负债及营业外支出 1.68 亿元,根据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其对 2022 年度业绩影响为减少营业外支出约 1,635.12 万元;其他累计尚未判决、裁决或尚未终审的案件,因案件结果尚不确定,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3、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新增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园美谷”)和控股股东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关联方于近日分别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金融法院寄达的《应诉通知书》,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津 02 民初 149 号
1.1 案件原告和被告: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一: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重庆中翡岛置业有限
公司、被告三: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五: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六:田汉、被告七:李莉、被告八: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九: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十: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十一: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
1.2 案件背景情况:
被告一、被告二分别于与被告五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五依约提供借款。被告五于 2019 年 5 月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天津分公司”)分别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五将其对被告一、被告二持有的债权转让给华融天津分公司;华融天津分公司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还款协议》,确认华融天津分公司对被告一、被告二享有的债权、债务重组方式及还款计划等。
与前述债权对应的担保:被告二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三、被告五提供质押担保;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于 2020 年 9 月与华融天津分公司签订了《债权收购协议》,华融天津分
公司将其对被告一、被告二的全部债权及其担保权利转让给原告。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对被告一、被告二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认为:其受让债权后,被告一、被告二仅向原告偿还部分债务,均未完全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其他被告亦未履行担保责任,遂诉至法院。
1.3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中翡岛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债务本金人民币 168,921,900.00 元及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其中重
组宽限补偿金 2023 年 1 月 31 日前为 92,826,372.52 元,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至
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未还债务本金为基数,按照 24%/年计算;其中债务本金违约
金 2023 年 1 月 31 日前为 52,513,303.5 元,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
止,以未还债务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其中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
2023 年 1 月 31 日前为 20,961,882.65 元,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
止,以应付未付重组宽限补偿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2)判令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中翡岛置业有限公司
承担原告律师费 485,000 元;
(3)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中翡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北碚区童家溪镇
同兴北路 99 号(二)-1 和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北路 99 号(一)2 的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在建工程【不动产证书号分别为:渝(2018)北碚区不动产权第 000777729 号、(2018)北碚区不动产权第 000777733 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诉讼请求第 1 项、第 2 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重庆中翡岛置
业有限公司 35%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诉讼请求第 1 项、第 2 项
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原告对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重庆中翡岛置业有限
公司 65%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诉讼请求第 1 项、第 2 项债权范
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汉、李莉、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第 1 项、第 2 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受理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案号:(2023)京 74 民初 633 号
2.1 案件原告和被告: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一: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田汉、被告四:李莉、被告五:重庆市汉基伊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六: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七: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八: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九: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
2.2 案件背景情况:
原债权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业信托”)与被告一签署《信托贷款合同》。大业信托依约发放贷款。
对于上述债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一提供质押担保;被告五提供抵押担保;
大业信托于 2017 年 3 月与被告一、被告五签订了《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约
定了大业信托对被告一、被告五享有的债权及债务重组安排等事项。
大业信托于 2020 年 8 月与原告签订《债权收购协议》,约定原告收购大业信
托对被告一及相关保证人持有的标的债权和重组债权。原担保人继续向原告提供担保;同时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认为:签署上述协议后,被告一仅向原告偿还部分款项,尚有巨额债务未履行清偿责任,其他被告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故特提起本案之诉。
2.3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汉基伊达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
告债务本金 151,915,447.22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利息、罚息 2023 年 1 月
31 日前为 52,195,016.37 元,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还债务
本金为基数,按照 17.85%/年标准计算:其中复利 2023 年 1 月 31 日前为 13,197,
490.58 元,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付利息、罚息、复利为基
数,按照 17.85%/年标准计算);
(2)判令京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 48.5 万元以及公
证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3)判令被告重庆市汉基伊达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23 年 1
月 31 日前为 75,532,593.51 元,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还债
务本金为基数,按照 0.05%/日标准计算);
(4)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市汉基伊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道角村、独龙村的抵押物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渝(2016)巴南区不动产权第 000916198 号】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诉讼请求第 1 项、第 2 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原告对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重庆市汉基伊达置业
有限公司 51%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诉讼请求第 1 项、第 2 项债
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汉、李莉、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第 1 项、第 2 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两个案件合称“信达案件”。
二、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有关规定,公司发生
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达到披露标准。同时,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1、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汉置业”,其为公司的关联方)定向融资计划案件
(1)案由: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2)原告:定向融资计划的投资人;被告:包括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凯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涉案金额:共 65 个案件,合计 7,477.48 万元;
(4)诉讼审理进展/结果:54 个案件尚在一审审理阶段、7 个案件尚在二审审理阶段,4 个案件的二审生效判决为:
(i)被告京汉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种**投资本金 300 万元及投资收益 148,767.12 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京汉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 10 万元;被告奥园美谷对前述京汉置业应付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ii)被告京汉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范**投资本金 80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京汉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40,600 元、保险费 2,100 元;被告奥园美谷对前述京汉置业应付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iii)被告京汉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赵**投资本金 140 万
元并支付利息(以 140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8 月 27 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1 日
止,按年利率 9.5%计算)及违约金;被告京汉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 7 万元、保险费 2,268.73 元;被告奥园美谷对前述京汉置业应付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iv)被告京汉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衣**投资本金 360 万
元并支付利息(以 360 万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8 月 26 日起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
止,按年利率 9.5%计算)及违约金;被告京汉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
付原告律师费损失 17.28 万元、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