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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汉股份: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2

京汉股份: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20-110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二、会议召集情况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出《关于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三)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年 11月 11日
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海大道 1031 号万海大厦 C座 10 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申司昀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0 年 11 月 4 日。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数321,522,5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40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4 人,代表股份数 320,873,4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55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
共有 6 人,代表股份数 649,1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五、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选举胡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表决情况:

  同意 321,455,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反对 6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33,3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813%;反对 6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含证券简称)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321,455,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反对 6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33,3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813%;反对 6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321,455,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反对 6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33,3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813%;反对 6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321,455,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反对 6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33,3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813%;反对 6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321,455,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反对 6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33,3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813%;反对 6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321,455,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反对 6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33,3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813%;反对 6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321,455,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反对 6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33,30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813%;反对 6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 321,380,6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9%;反对 14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1%;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58,9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701%;反对 14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9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表决结果: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方誉律师、沈超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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