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7—127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7 年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期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17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7年8月20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司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7年9月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17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17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发表了相关意见。
7、2017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17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期的议案》。
二、对激励计划具体日期调整的情况说明
2017年10月27日公司披露了《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4。
鉴于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调整为2017年10月31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调整为2017年11月16日。其他无调整事项。
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2017年10月27日披露的《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公告》无其他变化,调整后的《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公告》(调整后)详见同日公告。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授予日期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监事会同意将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调整为2017年10月31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调整为2017年11月16日。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期,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所作的上述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在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决策的范围内。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期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律师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董事会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期已取得股东大会事先授权,调整内容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