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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汉股份: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日期:2017-08-18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证券代码: 000615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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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1、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无公司监事,无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也无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本次全部
激励对象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激励计划。
3、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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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或“本计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汉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
制定。
2、 本计划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两部分。其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3、本计划下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1,861.7 万份,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
司股本总额 78,025.1 万股的 2.39%。其中,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
期权合计 1,489.4 万份,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91%;预留限制性股票和
股票期权合计 372.3 万股,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 20%,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
本总额的 0.48%。具体如下: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785.7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
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78,025.1 万股的 1.01%,其中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628.6
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81%;预留限制性股票 157.1
万股,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0%。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76.0 万股公司股票期权,约占本计
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78,025.1 万股的 1.38%。其中,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 860.8 万份,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10%;预留股票期权 215.2 万份,
占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20%,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8%。 每份
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
利。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或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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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4、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计划时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中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不含监事及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41 人,占本计划签署时员工总人数 3,644 的 1.1%。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在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内确定。 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
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5、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8.01 元/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为 16.02 元/股。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或股票期权行权期
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
权、除息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6、 本计划下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本计划下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
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限制性股
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频率为每三年授予一次,滚动实施。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可在未来
36 个月按照 30%、 30%、 40%的比例分三期解锁;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从授权日起
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可未来 48 个月按照 30%、 30%、 40%的比例分三期行权。
7、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
8、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9、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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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2、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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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京汉股份、 本公
司、 公司
指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 本激
励计划、本计划
指《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公司依照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激励对象只
有符合本计划预先规定的条件时,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并获益
股票期权、期权 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 在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条件
时, 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按照本计划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公
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授予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授予价格 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锁定期 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 本计划
下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 1 年
解锁日 指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达成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
定之日
解锁条件 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锁所必需满足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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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 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
为,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
股票的行为
等待期 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
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计划下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 1 年
可行权日 指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达成后,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
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可购买公司股
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考核办法》 指《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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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董事会 指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指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元、万元、亿元 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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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
才,充分调动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
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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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确定依据
本计划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根
据岗位价值及对公司业绩所做贡献等因素确定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必须经《京汉实业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考核合格。激励对
象的确定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计划时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中高级管
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含监事及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41 人,占总员工人数 3,644 的 1.1%。
本计划下设有预留授予部分,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在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以及律师事务所发表
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
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
首次授予的标准,主要授予尚未到岗的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
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在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所有参加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计划,已经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者,不得同时参加本计划。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任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
(三)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1、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
2、 在权益授予日,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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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6、 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在公司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一情形的,公司将不再继续授予
其权益,其已获授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