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14-014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董事会六届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首
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等
议案,董事会同意首次向251名激励对象授予321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4年2
月17日。
一、股权激励方案简述
2014年2月7日,公司召开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焦作万方
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来源及数量: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焦作万方A股普通股股
票。本方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194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4944.30
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178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预留159万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0.24%,占本激励方案授予的股票总数的8.16%。
2.激励对象:本方案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为
应当激励的核心业务骨干共计254人。本激励方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非
执行董事。
3.激励方案的有效期:本激励方案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五年,每份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授予之日起五年。
4.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次激励方案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
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 36 个月内按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锁。
5.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主要业绩考核指标为:
(1) 2013年度净利润不低于1.5亿元;2013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对标企业平均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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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4年度净利润不低于2.5亿元;2014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对标企业平均水
平。
(3) 2015年度净利润不低于5亿元;2015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对标企业平均水平。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对标企业选取A股
电解铝行业上市公司“中国铝业”、“云铝股份”、“中孚实业”和“神火股份”四家上市公
司。
二、股权激励方案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3 年8月27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六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焦作万方铝业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方案(草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
方案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方案有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六届八次会议,对本次股权激励方案中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
查,认为《股权激励方案(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董事会审议通
过公司本次股权激励方案后,公司将有关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2.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股权激励方案(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对《股权激励方案(草案)》部分内容进行相应修订,形成《焦
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方案(草案修
订稿)》”)。 并于2014年1月17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六届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
权激励方案(草案修订稿)》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修订及《股
权激励方案(草案修订稿)》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六届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草案修订稿)》。
3.2014 年2月7日,公司召开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
权激励方案(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14年2月17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六届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
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2月
17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方案调整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
独立意见,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2月17日,并同意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251名激励对象授予3213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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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六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并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调整后本次股
权激励方案首次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
根据《股权激励方案(草案修订稿)》,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获授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的说明
1.经董事会审核,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