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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 2021〕 第 185 号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1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
回复的公告》称,你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粤 03 执恢 796 号),裁定书显示法
院要求变价被执行人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
慧伟业”)持有的你公司 4000 万股以清偿债务。合慧伟业作为当时持
有你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情况、控制公司的情况拟发生
较大变化, 你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未及时予以披露,直至 2021 年 8
月 13 日才在《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实施情
况公告》 中进行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2.1 条、 第 11.11.5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
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
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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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