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该修正案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
司的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增加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资本: 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式。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司债券; 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项、第(四)项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行: 式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二) 要约方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属第(一)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属于第(三)项、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其他情形的除外。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法承担连带责任。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责任。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五)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 带责任。
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
书面报告。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后,其所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