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9 证券简称:绵石投资 公告编号:2017-35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简述
1、2016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事项,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6年3月22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摘要的议案》、《<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事项。
3、2016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向其授予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就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17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因离职等原因、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进行调整。经调整,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59人调整为53人,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350万份调整为340万份,并按照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进行行权。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就前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时,独立财务顾问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也就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确定6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有未达到行权条件的共1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经上述调整之后,激励对象被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得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 占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权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吴黎明 董事、副总经理 65 19.12% 0.22%
2 张成 董事、副总经理 30 8.82% 0.10%
3 石东平 副总经理 20 5.88% 0.07%
4 祖国 董事会秘书 25 7.35% 0.08%
5 刘海英 财务总监 20 5.88% 0.07%
中层管理
6人员合计 中层管理人员 22 6.47% 0.07%
4人
下属公司
的管理骨
下属公司的管理
7干和核心 158 46.48% 0.53%
骨干和核心员工
员工合计
44人
合计 340 100% 1.14%
(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及可行权清单》)
三、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数量及激励对象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核查情况
1、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规定,对6名因个人原因离职被公司董事会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所有未达到行权条件的共10万份股票期权应予以注销。
经上述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由原59人调整为53人,现有激励对象的期权总额调整为340万份。
2、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本次调整后公司所确定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除前述激励对象人员和期权数量调整外,其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所公告的完成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相符。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袁宇辉、刘燃、陈持平就公司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的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调整的规定,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对于该事项,我们一致表示同意。
六、律师法律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经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绵石投资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股票期权行权所涉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和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不存在不得行权的情形,行权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行权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符合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实施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行权相关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绵石投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绵石投资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3、绵石投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4、绵石投资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股票期权行权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6、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