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9 证券简称:绵世股份 公告编号:2016-64
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股份。
3、授予价格:0元。
4、激励对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7人,主要是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骨干和核心员工。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得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郑宽 董事、总经理 290 40.45% 0.97%
2 王瑞 董事 290 40.45% 0.97%
3 吴黎明 董事、副总经理 55 7.67% 0.18%
4 张成 董事、副总经理 20 2.79% 0.07%
5 石东平 副总经理 10 1.39% 0.03%
6 祖国 董事会秘书 15 2.09% 0.05%
7 刘海英 财务总监 10 1.39% 0.03%
8 李婉 中层管理人员 5 0.70% 0.02%
9 何颖班 中层管理人员 2 0.28% 0.01%
10 赵建强 中层管理人员 2 0.28% 0.01%
11 刘利利 管理骨干 3 0.42% 0.01%
12 刘星刚 管理骨干 5 0.70% 0.02%
13 王东 管理骨干 3 0.42% 0.01%
14 倪静 管理骨干 3 0.42% 0.01%
15 董敬伟 管理骨干 2 0.28% 0.01%
16 陈薇 管理骨干 1 0.14% 0.003%
17 刘国长 核心员工 1 0.14% 0.003%
合计 717 100% 2.41%
5、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
自解锁日起,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可在随后的24个月内分两期解锁,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及累计可解锁数量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解锁期安排 解锁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一个解锁期 50%
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二个解锁期 50%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6、限制性股票解锁的考核条件
(1)公司层面考核业绩条件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的2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的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公司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公司对2016、2017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指标
以2013、2014、2015三个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平均年度净利润为基准,2016年度归属于上
第一个解锁期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相对于前述三年
平均业绩基准的增长率不低于8%。
以2013、2014、2015三个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平均年度净利润为基准,2017年度归属于上
第二个解锁期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相对于前述三年
平均业绩基准的增长率不低于16%。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个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只有“合格”及以上,才可按照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解锁期内所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否则,其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由公司回购注销。
考核总分 总分≥90 80≤总分<90 70≤总分<80 总分<70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二、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事项,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6年3月22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摘要的议案》、《<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事项。
3、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完成了激励股份的回购,实际购买公司股票7,170,026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41%;实际使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27.54万元;实际起始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终止时间为2016年6月13日。
4、2016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为2016年6月17日,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说明
本次激励股份回购由于技术原因出现26股零碎股份,故本次激励股份回购的实际数量为7,170,026股。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26股限制性股票授予股权激励对象郑宽先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其已与公司或公司下属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
(5)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完成激励股票的回购。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