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9 证券简称:绵世股份 公告编号:2016-48
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简述
1、2016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事项,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6年3月22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摘要的议案》、《<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事项。
3、2016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向其授予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就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情况
鉴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确定1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的授权,现取消该名激励对象的资格并取消拟授予其的股票期权2万份。
本次调整不涉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
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1人,授予权益共计1067万份,其中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调整为59人,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350万份;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仍为17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717万股。
调整后的股票期权分配基本情况如下:
获得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 占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权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吴黎明 董事、副总经理 65 18.57% 0.22%
2 张成 董事、副总经理 30 8.57% 0.10%
3 石东平 副总经理 20 5.71% 0.07%
4 祖国 董事会秘书 25 7.14% 0.08%
5 刘海英 财务总监 20 5.71% 0.07%
中层管理
6 人员合计 中层管理人员 22 6.29% 0.07%
4人
下属公司
的管理骨
下属公司的管理
7 干和核心 168 48.00% 0.56%
骨干和核心员工
员工合计
50人
合计 350 100% 1.17%
股票期权分配情况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与本公告同时发布的《绵世股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三、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影响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袁宇辉、刘燃、陈持平就公司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调整的规定,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对于该事项,我们一致表示同意。
五、监事会出具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董事会调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就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的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下: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董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及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绵世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绵世股份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绵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绵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