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3月21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 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1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独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独
立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报 立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
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
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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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保; 对外担保行为违反公司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的,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
形。 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5 人,或者独立董事少于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人数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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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 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根
会提供便利,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确定股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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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确定股东身份。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份。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