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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2

阳光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2-L13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3月1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3月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

6901-01A单元。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磊先生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305,598,5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0.7512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224,77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9.97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80,827,5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0.7783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29,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39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2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39 %。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加腾讯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由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未超过30%,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直接投票方式选举周磊先生、熊伟先生、张志斐先生、常立铭先生为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1.1选举周磊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305,598,5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1.2选举熊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305,598,5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1.3选举张志斐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305,598,5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1.4选举常立铭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305,598,5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由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未超过30%,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直接投票方式选举刘平春先生、张力先生、郭磊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选举刘平春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305,598,5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2选举张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305,598,5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3选举郭磊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305,598,5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议案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由于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未超过30%,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直接投票方式选举马稚新女士、李云常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任期自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选举马稚新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305,598,5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3.2选举李云常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305,598,5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连果、吴瑶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赖继红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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