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8-L08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2018年3月8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16日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7人,实出席董事7人,监事会成员列席本次会
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达成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17年度
工作报告,并同意将此报告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
及摘要,董事会保证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将此报告提交公司2017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并同意将此报告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1,435,095千元,2017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2,365千元,2017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可供分配利润138,284千元。经董事会讨论确认,本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以公司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749,913,30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现金红利0.3元(含税)。本次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规定的要
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同时兼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此预案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情况请见于同日刊登的2018-L11号公告,本项议案尚须公司2017年度
股东大会批准。
五、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如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在内部控制的健全和完善方面开展了全面有效的工作,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有效防范了风险,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综上,我们认为:《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的实际情况。
六、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董事会对公司计提减值
准备的专项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75,833,081.12元。本次减值准备的计提对2017年合并利润总额影响为75,833,081.12元,已在2017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反映。
与会董事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就该项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七、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8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8年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审计报酬不超过2,300千元。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并同意该项议案,该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长2017年度津贴
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此项议案时,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
2017 年度董事长津贴方案经由第七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核通
过,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长领取津贴情况详见《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董事长2017年度津贴的议案发表了如下意见:公司董
事长唐军先生2017年度自公司获取的津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市场行
业标准和公司相关规定,有利于调动和鼓励其工作积极性,使其更加勤勉尽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履行应尽的义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此项议案时,公司董事杨宁先生、董事李国平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
公司2017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第七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依
据2017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和薪酬分配政策确定,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获取薪酬情况详见《2017 年年度报
告全文》。
独立董事对关于2017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度自公司获取的薪酬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及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分工和绩效表现,符合市场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激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17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十、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阳光新业地产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细情况请见于同日刊登的2018-L12号公告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详细情况请见于同日刊登的2018-L12号公告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于2018年4月13日召
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