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未经审计)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财务报表附注
2020 年半年度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 公司概况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由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更名而来,其前身为重庆川仪股份有限公司,系于 1993 年经重庆市体改委体改发
[1993]30 号文批准设立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9 年 5 月和 7 月分别进行了股权转
让和重大资产重组,华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华立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方医药”)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1999 年 10 月公司更名为重庆华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 6 月更名为重庆华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2009 年 8 月 4 日华方医药与华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华方医药将持有公司 23.52%的
股份转让给华立集团,华立集团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2010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名称变更
为重庆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12 月公司更名为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996 年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同年 8 月 30 日,4,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经历次增资,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注册资本
487,731,995.00 元,股份 487,731,995 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根据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和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出具《关于同意杭州日报报业集团下属经营性资产借壳上市方案的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具《关于同意杭州日报报业集团借壳上市的批复》(新出审字[2013]1684 号)、浙江省财政厅出具《关于同意杭报集团下属传媒经营性资产借壳上市方案的批复》(浙财文资[2014]11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74 号)及《关于核准豁免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75 号)批准,浙江华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都市快报社发行股份 529,966,415 股,购买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都市快
报社拥有的传媒类 11 家企业股权。上述交易完成后,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杭州日报社)持有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的基本组织架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组成的规范的多层次治理结构;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五个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公司下设总经办(媒体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战略投资部、产业运营部、新媒体部、融资部等主要职能部门。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主要从事: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实业投资,新媒体技术开发,经营进出口业务,会展服务,教育培训,印刷,批发、零售: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日用品,化妆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五金,通信设备。(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本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已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二) 合并范围
本公司 2020 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 94 家,详见附注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与上年度相比,本公司本年度合并范围增加 4 家,详见附注六“合并范围的变更”。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 编制基础
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二) 持续经营能力评价
本公司不存在导致对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内的持续经营假设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三、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从事报刊发行业广告策划及印刷相关业务、信息服务业务、教育培训业务。本公司及各子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收入确
认、研究开发支出等交易和事项制定了若干项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具体会计政策参见附注三(三十一)等相关说明。关于管理层所作出的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的说明,请参阅附注三(三十五)“重大会计判断和估计”。
(一)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二) 会计期间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三) 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公司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四) 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五)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除因会计政策不同而进行的调整以外,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公司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前持有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与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在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原股权之日与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方最终控制之日孰晚日起至合并日之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
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公司在购买日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对于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在购买日或合并当期期末,因各种因素影响无法合理确定作为合并对价付出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合并当期期末,公司以暂时确定的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并进行核算。自购买日算起 12 个月内取得进一步的信息表明需对原暂时确定的价值进行调整的,则视同在购买日发生,进行追溯调整,同时对以暂时性价值为基础提供的比较报表信息进行相关的调整;自购买日算起 12 个月以后对企业合并成本或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价值的调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予以确认。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判断该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多次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
“一揽子交易”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已经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转为购买日当期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3.企业合并中有关交易费用的处理
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六)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合并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控制是指本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该回报金额。合并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全部子公司。子公司,是指被本公司控制的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结构化主体等)。
2.合并报表的编制方法
本公司以自身和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报表。本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定、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本公司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合并财务报表时抵销本公司与各子公司、各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和往来对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
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视同该子公司以及业务自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之日起纳入本公司的合并范围,将其自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之日起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分别纳入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在报告期内,同时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表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本期若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的,则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期初数;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将子公司自购买日至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