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
相关法律问题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义及简称 ......2
声 明 ......3
正 文 ......4
一、《关注函》之问题 2 ...... 4
二、核查方法及程序 ...... 4
三、核查内容 ...... 5
四、结论意见 ...... 8
释义及简称
在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顺利办/公司 指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易桥财税科技 指 神州易桥(北京)财税科技有限公司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检察机关审
《公告》 指 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69)
《关于对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
《关注函》 指
注函〔2021〕第 414 号)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关于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指 注函相关法律问题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树律意见字〔2021〕
第 112 号)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相关法律问题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树律意见字〔2021〕第 112 号
致: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利办”)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于 2021年 12 月 3 日出具的《关于对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414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的相关问题(以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限)进行核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声 明
一、本所律师已对顺利办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方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理解的基础上作出的。
三、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关注函》中相关法律事项(以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限)及所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已经得到顺利办的保证:即顺利办及其业务人员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顺利办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签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的事实均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一致;一切足以影响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五、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不对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等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因为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顺利办对《关注函》回复的附属文件之一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依法对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顺利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述《关注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正 文
一、《关注函》之问题 2
问题 2:请说明公安机关在调查前述案件时,你公司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沟通人员、沟通时间、沟通方式等。同时,请结合沟通情况说明你公司知悉上述事项的时点,是否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请独立董事、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核查方法及程序
为了进行上述问题的核查,本所律师采取了以下核查方法及程序:
(一)查阅编号为 2021-069《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的公告》。
(二)核查顺利办提供的其向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青公(经)冻财字〔2021〕302 号)。
(三)核查顺利办提供的其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向青海省公安厅寄送的《申
诉书》以及快递单号、签收情况。
(四)核查易桥财税科技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收到的青海省公安厅《调取
证据通知书》(青公(经)调证字〔2021〕653 号)。
(五)核查顺利办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收到的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
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六)核查易桥财税科技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向顺利办作出的《情况汇报》,
易桥财税科技就“是否知悉易桥财税科技涉嫌合同诈骗案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背景、涉案金额、相关人员、案件进展等”以及“公安机关在调查前述案件时,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情况”进行的汇报。
(七)取得顺利办关于是否知悉易桥财税科技涉嫌合同诈骗案的具体案件情况、知悉易桥财税科技涉嫌合同诈骗案的时间点以及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书面说明。
三、核查内容
(一)公安机关在调查前述案件时,公司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沟通人员、沟通时间、沟通方式等
根据顺利办向本所律师提交的问询子公司易桥财税科技的资料,顺利办及易桥财税科技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如下:
2021 年 5 月 20 日,易桥财税科技在办理银行授信业务时被金融机构告知,
易桥财税科技的股权已被青海省公安厅冻结。为核查易桥财税科技股权被冻结的具体事实情况,易桥财税科技法务部工作人员于当日联系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股权及变更登记被冻结事宜,得知应联系青海省公安厅。易桥财税科技法务部工作人员随即电话联系青海省公安厅,被告知不予出具书面通知。
2021 年 5 月 24 日,易桥财税科技法务部工作人员拨打 12345 市长热线请求
协助,经市长热线协调,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可以提供青海省公安厅要求协助冻结股权的通知书。
2021 年 5 月 29 日,易桥财税科技法务部工作人员前往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企业注册科说明来意并调取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青公(经)冻财字〔2021〕302 号),该《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请予冻结犯罪嫌疑人彭聪(性别男,出生日期 1978 年)的下列财产:类型(名称)为神州易桥(北京)财税科技有限公司,冻结数额为公司 100%股权,冻结神州易桥(北京)财
税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冻结时间从 2021 年 4 月 8 日起至 2022 年 4 月 7 日止。”
2021 年 6 月 2 日,顺利办信息披露部门收到易桥财税科技汇报的股权冻结
信息。
为进一步核查股权冻结的具体事实情况,易桥财税科技法务部工作人员于
2021 年 6 月 4 日以顺丰快递方式向青海省公安厅邮寄《申诉书》,《申诉书》
的内容为请求青海省公安厅撤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解除对易桥财税科技全部股权的冻结和变更登记冻结等措施。顺利办提供的物流信息显示,相关快件
已于 2021 年 6 月 5 日 17 时 43 分签收。
2021 年 6 月 9 日,顺利办披露了编号为 2021-047 的《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提示性公告》。根据顺利办的陈述,截至该公告日,顺利办及易桥财税科技未收到青海省公安厅对于《申诉书》的反馈结果,也未收到任何与易桥财税科技涉嫌合同诈骗案相关的法律文书,仅从顺利办当时掌握的《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反映的内容,无法得知易桥财税科技涉嫌合同诈骗一案。
上述状态持续至 2021 年 10 月 15 日,当日,青海省公安厅向易桥财税科技
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青公(经)调证字〔2021〕653 号),要求调取公司高管任命文件,该通知书载明“因彭聪涉嫌合同诈骗案调取证据”,未提及易桥财税科技涉嫌合同诈骗案。同时传达了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的通知,要求易桥财税科技指定诉讼代表人并提交诉讼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2021 年 10 月
15 日,易桥财税科技法务部工作人员接到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电话,要求前往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做笔录。
根据顺利办的陈述,因疫情防控政策趋紧,且易桥财税科技的办公地点位于北京,法务部工作人员无法立即前往,致电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沟通确认后,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到达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接受问询并现场签收了《审查起诉
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三份法律文书中仅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提到“我院对彭聪、李敬滨及你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一案已收到青海省公安厅移送起诉的材料”,文书其他部分及问询过程中对于易桥财税科技涉嫌合同诈骗案的案件情况均未提及。
根据顺利办的陈述,2021 年 11 月 30 日,顺利办收到易桥财税科技发来的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对彭聪等人及易桥财税科技涉嫌合同诈骗案一案已收到青海省公安厅移送起诉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被告知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如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也即 11 月 30 日,从该告知书的内容中,顺利办初次得知易桥财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