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等制度修订对照表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万家湾村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七路 751 号。
邮政编码为 610091。 邮政编码为 610091。
新增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党章》规定,公司设立党委,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以下简称:《工会法》)设立工会组织(以下简称:公司
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
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公司建立职工代表
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新增 第十三条 加强对合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主要负
责人履行合规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首席合规官履行直接
责任,纪检监察负责人履行监督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履行
“一岗双责”,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合规管理工作。公司合
规管理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合规管理工作,业务及职能部门
负责本部门、本业务领域合规管理工作,员工结合岗位职
责,落实合规管理规定,确保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
职行为依法合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司债券;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保;
总资产的 3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
出席和表决。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永久保存。
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总资产 30%;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