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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98 深市 兴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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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环境: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28


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环境              公告编号:2026-05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1 月 27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 1000 号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饶怡。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17 人,代表股份 1,785,484,5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835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1,259,742,3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2164%。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3 人,代表股份 525,742,116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7.6187%。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3人,代表股份82,096,5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5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36,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0人,代表股份81,959,6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466%。
  5、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1,259,605,494 股不计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2,966,978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63%;反对 2,773,738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74%;弃权 138,30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184,5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529%;反对 2,773,7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86%;弃权 13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5%。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36,980,116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834%;反对 14,711,354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39%;弃权 33,793,040 股,占出席公司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592,1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179%;反对 14,711,3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196%;弃权 33,793,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625%。

  杨玉清女士当选公司董事。本次补选董事完成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会成
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复梁、景洋。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