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经 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持有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监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其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监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监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监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网站按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此期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三)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监高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监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公司董监高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在锁定期间,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七条 公司董监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监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
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监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监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监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监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监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关于董监高不得转让公司股份情形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监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二十三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