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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96 深市 古井贡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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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井贡酒: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6

古井贡酒: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96、200596    证券简称:古井贡酒、古井贡 B    公告编号:2023-024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3年6月29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28,600,000股(其中A股总股本408,600,000股,B股总股本12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30.0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1,585,800,000.0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公司自分配方案披露日至本次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28,6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7.000000元;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
30.0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27.000000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30.0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6.0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3.0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作出规定,将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23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9220)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分红派息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1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13日。

  本次分红派息B股最后交易日为:2023年7月1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7月13日,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1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7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截止2023年7月17日(最后交易日为2023年7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7月1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2023年7月1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B股股东于2023年7月17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754    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7月3日至登记日:2023年7月1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23年8月 31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公司总部

  咨询联系人:陈梦迪

  咨询电话:0558-5358615

  传真电话:0558-5710099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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