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ST 宝实 公告编号:2020-083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17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考核办法》。
3、2017 年 6 月 24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由 1369 人调整为 1249 人,本激励计划授出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总份额不变,仍为 3590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数量由 175
万股调整为 97.7 万股。股票期权预留数量由 106 万股调整为 0 股。
4、2017 年 6 月 24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公
司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通
过(www.nxz.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
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3 日至 2017 年 6
月 22 日,监事会未收到对于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异议。
5、2017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6、2018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预留限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划所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认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期行权条件已成就且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
7、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与第
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该议案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和数量
(一)原因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激励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鉴于公司 98 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对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未进行行权,公司拟注销该 98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595.6 万份。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若公司业绩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的可
行权额度不可行权,作废处理。”鉴于公司 2018 年、2019 年公司业绩考核不合格,公司拟注销 98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893.4 万份。
(二)数量
本次公司拟注销股票期权 1489 万份。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全部注销完毕。
第一个行权期 第二个行权期未 第三个行权期未
序 姓名 岗位 已获授未行权 达到行权条件的 达到行权条件的
号 的股票期权(万 股票期权(万股) 股票期权(万股)
股)
1 赵立宝 董事 56 42 42
2 周家锋 董事 40 30 30
3 王静波 董事长 8 6 6
4 张立忠 董事 8 6 6
5 卢超 董事 8 6 6
6 霍言 董事 8 6 6
7 张卓 董事 8 6 6
8 杜建文 总经理 32 24 24
9 项新周 董事会秘书 32 24 24
10 冯宇 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 32 24 24
11 郝彭 副总经理 26 19.5 19.5
12 徐丽娟 副总经理 26 19.5 19.5
13 索战海 副总经理 26 19.5 19.5
14 王育才 副总经理 26 19.5 19.5
15 贠西宁 副总经理 26 19.5 19.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15 人) 362 271.5 271.5
中层管理人员(共 83 人) 233.6 175.2 175.2
合计 595.6 446.7 446.7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有关注销股票期权等事宜。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程序注销股票期权 1489 万份。
六、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注销期权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注销的原因、依据、数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考核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 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注销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