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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95 深市 宝塔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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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宝实: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1

*ST宝实: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ST宝实    公告编号:2020-031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

        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实业或公司) 于2020年7月21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下达的(2020)宁0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宁01破申7-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一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决定书》指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的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担任宝塔实业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各项工作。

  2. 银川中院于2020年7月21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发布《公告》,公告法院受理重整、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以及召开宝塔实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相关事项。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结合宝塔实业的实际情况,银川中院确定宝塔实业重整案债权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含当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9月4日上午9时30分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具体参会指引将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3. 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
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4月29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编号: 2020-021),股票简称变更为“*ST宝实”。公司因被法院裁定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为“*ST宝实”,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4. 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5. 银川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曾于2020年3月23日发布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0-011),披露了债权人宁夏一建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2020年7月21日,公司收到银川中院送达的(2020)宁0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宁01破申7-1号《决定书》,银川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宁夏一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的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担任宝塔实业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各项工作。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重整申请简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克宁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民族北街195号

  申请事由:2020年3月20日,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银川中院申请对宝塔实业进行重整。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静波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630号

  (二)法院裁定受理时间及《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1.裁定的时间:2020年7月21日。

  2.《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0年7月21日,公司收到银川中院送达的(2020)宁0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宁夏一建对宝塔实业的重整申请,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宁夏一建以宝塔实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宝塔实业进行重整。经本院通知,宝塔实业除了具体债权金额外,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其他异议。本院查明,宁夏一建与宝塔实业于2013年以来签订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宁夏一建承建宝塔实业多项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未结算全部工程款。2020年1月20日,宁夏一建致函宝塔实业,要求宝塔实业清偿欠款3050万元。次日,宝塔实业复函,称目前资金紧张,无力偿还逾期债务(实际欠付金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为准)。

  宝塔实业于1996年4月13日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并于1996年4月19日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0595),现注册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法定代表人:王静波。宝塔实业现有总股本7.64亿股,其中流通股7.51亿股,限售股0.13亿股, 控股股东宝塔石化集团持股3.98亿股,占公司总股比52.13%,实际控制人为孙珩超。

  根据宝塔实业已经公开披露的2016 年至 2018 年的年度财务报告,宝塔实业因多种因素自2016年起主营业务(扣除非经常损益后)连续亏损。【其中:2016年亏损78430503.10元(详见2016年度
报 告 第 6 页 “ 主 要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 ) , 2017 年 亏 损
39858014.53元(详见2017年度报告第6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2018年亏损110726225.82元(详见2018年度报告第6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且2019年前三季度亏损22848891.45元【详见2019第三季度报告第3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银川中院认为:宝塔实业系上市公司,根据其住所地,本院依
以依法申请宝塔实业重整。宝塔实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对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2020年7月21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0年7月21日,本公司收到银川中院(2020)宁01破申7-1号《决定书》,银川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的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担任宝塔实业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各项工作。

  《决定书》要求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 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模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向法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若该等申请获得法院批准,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的监督下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若该等申请未能获得法院批准,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盖冰冰、罗斯

  联系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630号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951-5699699、0951-5699899


  三、法院公告情况

  (一)债权申报期限

  申报时间: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含当日)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

  召开时间:2020年9月4日(星期五)上午9时30分

  召开方式:采取网络方式召开,会议网址为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具体参会指引将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四、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4月29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因被法院裁定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为 “*ST宝实”,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应当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并充
分提示相关风险,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照《停复牌指引》的相关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向法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0.10条和第11.10.11条的相关规定,若该等申请获得银川中院批准,公司在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若该等申请未获得银川中院批准,则公司在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四)继续营业的申请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生产经营稳定及其他与重整相关的工作。

  (五)其他事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并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五、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因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4月29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
2020年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且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21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一)至(五)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2)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

  (4)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十八)项的规定,若公司股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则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完成重整,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银川中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二十三)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
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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