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1 证券简称:太阳能 公告编号:2022-71
债券代码:112876 债券简称:19太阳 G1
债券代码:149812 债券简称:22太阳 G1
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国资发改革〔2019〕111 号)等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新增资情况,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对《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3,007,098,032 元。 3,909,227,441 元。
第十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 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经费。 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及董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
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经理助理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
员。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
3,007,098,032 股,全部为普通股。 3,909,227,441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
总资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计划;
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净资产绝对值 5% 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净资产绝对值超过(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定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十七)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定的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十八)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事项; 司股份的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十九)对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会计政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作出决议:
其他事项。 (1)对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
(2)对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影响比例超过 50%。
上述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
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中适用,据此
计算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
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
利润为负数的取其绝对值。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计合并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总资产的 30%以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