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民特85号
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43房。
负责人:吴昊,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代理人:杨蓉,国浩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稼,国浩律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中一,男,1963 年 1 月 23 日出生,汉族,住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东街 31 号。
委托代理人:杨康,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章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蕙富骐骥)因与被申请人刘中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
于 2023 年 2 月 6 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州蕙富骐骥称:请求撤销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成仲案字第 1153 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1.仲裁庭的组成以及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2.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3.首席仲裁员张晓远在仲裁本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4.执行该裁决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被申请人刘中一答辩称:1.针对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答辩人认为,广州蕙富骐骥的申请理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广州蕙富骐骥以此要求撤销 1153 号仲裁裁决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 20 条的规定,在撤裁案件中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二是足以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从 1153 号案件实际情况来看,1153 号案件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的程序都不符合以上两要件;2.关于广州蕙富骐骥主张答辩人隐瞒关键证据的问题,广州蕙富骐骥在申请理由中所述的隐瞒关键证据指向均是案外人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该证据是否存在,是否是影响本仲裁案审理的关键证据广州蕙富骐骥均未作任何说明;3.广州蕙富骐骥主张首席仲裁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纯属个人主观臆断、恶意中伤;4.广州蕙富骐骥所谓的损害公共利益并不存在。
经审查查明:2022 年 10 月 9 日,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
成仲案字第 1153 号裁决书,裁决:一、广州蕙富骐骥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 150 万元的标准向刘中一支付自 2015
年 12 月 24 日起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止的补偿金。按每月 200 万
元的标准向刘中一支付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止的补偿金;二、广州蕙富骐骥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刘中一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略);三、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 86 557 元由广州蕙富骐骥承担;四、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对广州蕙富骐骥的前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
仲裁费 632 567 元,由刘中一承担 57 804 元,由广州蕙富骐骥和
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574 763 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主张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具有以上法定事由,针对广州蕙富骐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关于(2018)成仲案字第 1153 号仲裁案的仲裁程序及仲裁庭组成程序问题。广州蕙富骐骥主张在(2018)成仲案字第 1153号仲裁案审理中申请调取证据并中止审理,但仲裁庭均未准许。广州蕙富骐骥申请调取证据并中止审理的理由为广州蕙富骐骥内部涉嫌违法违纪等刑事犯罪,可能影响仲裁案件的审理。本院认为,是否存在刑事犯罪以及刑事犯罪是否足以影响仲裁案件的审理属于仲裁庭依职权判断的事由,并非法定的中止审理事由,仲裁庭未准许广州蕙富骐骥的中止审理及调取证据的申请不属于违反法定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问题,原首席仲裁员陈实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出仲裁庭,成都仲裁委依据仲裁程序通知各方当事人重新组成仲裁庭,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并给予各方当事人充足的时间发表意见,同时在仲裁庭开庭时仲裁员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广州蕙富骐骥均未表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仲裁庭的组成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现广州蕙富骐骥以仲裁庭组成程序不合法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明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存在对方当事人隐瞒关键证据问题。广州蕙富骐骥在该项理由中主张的“关键证据”是指案外人珠横琴泓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财务人员根据案外人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鸿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方程的指示,分六笔将2.6 亿元壳费支付给湖北泓创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蕙富骐骥认为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掌握 2.6 亿元壳费收入相关票据证据拒不提供影响公正裁决。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
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规定的隐瞒关键证据的主体是“对方当事人”,(2018)成仲案字第 1153 号仲裁案中广州蕙富骐骥的对方当事人是刘中一而非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其次,广州蕙富骐骥所主张的关键证据掌握在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手中仅有自己的主观推测,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确有该份证据拒不提供。故本院对广州蕙富骐骥的该项申请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广州蕙富骐骥主张首席仲裁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广州蕙富骐骥明确表示没有直接证据表明首席仲裁员张晓远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广州蕙富骐骥向成都仲裁委和司法局等相关机构递交了反映材料,目前也无任何监管机构认定张晓远存在广州蕙富骐骥所反映的问题。本院对广州蕙富骐骥的该项申请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2018)成仲案字第 1153 号裁决书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广州蕙富骐骥主张其股权构架中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国有企业,如执行(2018)成仲案字第 1153 号裁决书将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和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之规定,国有企业参与民事活动也仍遵守平等保护原则,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亏损不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广州蕙富骐骥以此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张撤
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
申请费 400 元,由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 判 长 任文磊
审 判 员 鄢子涵
审 判 员 谢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龙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