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6 证券简称:甘化科工 公告编号:2022-51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214,590股。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
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 年 3 月 15 日至 2021 年 3 月 24 日期间,公司通过公司
宣传栏在公司内部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
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制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58人调整至 56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96.96万股调整为 392.96 万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数量不做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 年 5 月 19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披
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十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
案》,鉴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实施完
毕,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回购价格由 5.43 元/股调整为 5.23 元/股。
7、2022 年 1 月 2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2 年 3 月 2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22 年 3 月 3 日
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9、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
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
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回购注销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1、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中有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 5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 214,590 股(占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4.89%,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 0.048%)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为原授予价格经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即人民币 5.23 元/股。
3、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 次 回 购 事 项 公 司 应 支 付 的 回 购 价 款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122,305.70 元,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股份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股)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
通股 13,372,057 3.02 -214,590 13,157,467 2.97
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 429,489,267 96.98 -- 429,489,267 97.03
总股本 442,861,324 100.00 -214,590 442,646,734 100.00
注 1: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注 2:本次变动后公司股本结构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实际登记数字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是公司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的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小,且回购所用资金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原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214,590 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
回购注销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