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
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就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Rondatel S.A.为参股子公司Lorsinal S.A.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Rondatel S.A. (以下简称“22 厂”)拟为本公司持股 50%
的参股子公司 Lorsinal S.A. (以下简称“224 厂”)在 Santander S.A.银行 650 万
美元贷款及其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进行担保,担保期限为融资协议期限内。同时
224 厂的另一方股东 Chang Jia Heng Tai (Hong Kong)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
(长嘉恒泰(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为上述贷款提供反担保。
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事项的相关材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有关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表决。被担保公司为本公司参股子公司,该子公司另一方股东提供反担保,有助于解决 224 厂经营资金需求,本次担保必要,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未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相关材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专项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在本公司上年度审计业务中按时完成了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其为 2021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认为 2021 年度审计报酬是合理的。
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案及审核、董事会审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家力:
独立董事王勇:
独立董事罗楚湘:
2021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