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68 证券简称:泸州老窖 公告编号:2022-67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年12月29日。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92,669 股。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2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二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以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为授予日,向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92,669
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89.466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七次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1 年 12 月 2 日,公司收到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发的《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泸国资考评〔2021〕62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核查意见《关于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拟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拟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2 年 2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7.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 年 8 月 4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核查意见《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9.2022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同意将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92.71 元/股调整为 89.466 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9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截止申报时间届满,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申报。
10.2022 年 9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2 年9 月 28 日。
11.202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完成的公告》,截至 202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完成了 62,310 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
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2)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7)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 年 12 月 29 日
2.授予价格:89.466 元/股
3.授予人数:17 人
4.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股普通股股票。
(2)预留部分授予股票数量:92,669 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公司
目前总股本 1,471,895,100 股的 0.006%。
(3)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共 17 人,为公司核心骨干
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岗位描述 授予数量 占授予总量 占股本总
(股) 比例 量比例
核心骨干人员(17 人) 92,699 100.00% 0.006%
合计 92,699 100.00% 0.006%
(4)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解除限售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日之间的时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 24个月。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6.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相解除限售期 较2019年,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1
年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高于65%。
第二个 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相解除限售期 较2019年,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2
年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高于65%。
第三个 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相解除限售期 较2019年,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3
年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高于65%。
注:净资产收益率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对标企业 ROE 大于 35%或者小于-35%,或各考核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增长率大于50%或者小于-50%,在计算各单项指标时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剔除或更换相关指标项下的对标企业。
7.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激励对象只有在满足考核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部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考核等级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考核系数 1.0 1.0 0.8 0
考核年度考核合格后激励对象才具备当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值回购。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四、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
划相关内容一致。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