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1 年 10 月 25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
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建立与投资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
(三)建立与投资者之间畅通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可以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杜绝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其他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投资者关系顾问;
(六)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该在严格遵循《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相关信息,主要内容为: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二)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四)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等;
(五)一对一沟通;
(六)现场参观;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邮寄资料;
(十一)路演;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在特定机构调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公司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公司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参与方式、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九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以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与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预约。董事会办公室应要求预约投资者提供调研内容提纲并发送到公司电子邮箱,预约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来访。对来访的投资者,董事会办公室应妥善组织安排来访接待工作。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投资者将基于
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本公司。本公司应当依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
行核查。
公司应在特定机构调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公司路演、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等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报送,向投资者予以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管理栏目中予以刊载,有关资料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进行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负责查看、回复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在互动易答复投资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邮箱和
联系电话。当网址、邮箱或联系电话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
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完善危机处理体系,在涉讼、重大重
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变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基于对全体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旨在干扰公司
会议进程、干扰公司正常经营与管理秩序、套取公司未公开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等不正当行为的,公司有权行使制止权和沉默权。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
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做出的承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三)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
会议材料;
(四)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五)接待投资者、研究人员和媒体来访,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维护与投资者联系的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信等渠道的畅通;
(六)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利用电子信箱,解答投资者咨询;
(八)收集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分析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及时传递到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九)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及其他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一)完善危机处理体系,能在危机发生后第一时间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二)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
着公司的形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二)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运营、管理、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二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必须在第一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