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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药: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0

海南海药: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22-017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2年 3月 28日以
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26 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了会议
通知及文件。会议应到董事 8 人,实到董事 8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26 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潘达忠先生的书面辞职申
请报告,潘达忠先生因退休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及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经公司控股股东海南华同实业有限公司推荐,公司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拟选举王建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止)。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长退休暨相关补选的公告》。

    本事项已经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王建平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关于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的议案》

    为持续推进相关债权转让及债务抵偿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拟签署本次清偿协议的相关事项。

    清偿协议约定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 101 套商品房(建
筑面积 11,007.33 平米)抵偿 2021 年应支付给公司的欠款,101 套商品房的最
终价格以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或 12000 元/平米(按建筑面积计)总价为 132,087,960.00 元,孰低者为准。

    公司副董事长刘悉承先生为本次交易对手方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刘畅为本次交易标的持有公司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构成关联关系,上述两位董事已回避表决。

    本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且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目前交易涉及标的资产评估工作尚未结束,待评估报告完成后公司将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并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王建平先生简历

    王建平,男,汉族,1979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共产
党党员,管理学硕士。2013 年 3 月至 2020 年 2 月任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部副总经理、党委组织部副部长;2020 年 2 月加入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曾任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现任新兴际华医药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截至目前,王建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在公司控股股东海南华同实业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新兴际华医药控股有限公司担任职务,除此之外,其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经查证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 则》及交易所其他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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