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65 证券简称:渝三峡 A 公告编号:2022-006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暨增补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辞职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总经理魏雪峰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魏雪峰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委员会委员职务,辞去上述相关职务后继续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交所相关规定,魏雪峰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魏雪峰先生在担任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公司董事会对魏雪峰先生在担任董事期间为公司发展付出的辛勤劳动和积极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截止本公告日,魏雪峰先生没有持有本公司股份。魏雪峰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
二、增补董事的情况
公司九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经公司控股股东提名推荐,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慎核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李勇先生、吴崎先生、袁富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简历附后)。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次提名董事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李勇先生、吴崎先生、袁富强先生均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此次董事增补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次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事宜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7 日
附:各相关人员简历
李勇:男,1981年生,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历任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办公室主办、副主任,现任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密总监、综合管理部部长,重庆市化学化工学会副秘书长,重庆生命科技与新材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重庆医药健康产业公司董事。除此之外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日,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李勇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
吴崎:男,1971年生,在职研究生,高级工程师,历任重庆弛源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重庆建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部长,重庆生命科技与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环保与运营管理部副部长,重庆化医集团(控股)公司经济运行部副部长,现任重庆化医集团(控股)公司经济运行部副部长。除此之外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日,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吴崎先生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
袁富强:男,1975年生,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具有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任重庆卡福汽车制动转向系统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法制科科长、审计法律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与法务部副部长、部长,风控法务审计部部长、监事办主任,重庆ABB变压器有限公司董事、重庆水轮机厂有限公司监事,现任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盐西南盐业有限公司董事。除此之外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日,未持有本公司股份。袁富强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