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564 股票简称:ST 大集 公告编号:2022-088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收到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9202102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18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8)。
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
127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8 月 24 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2 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大集),住所:西安市解放路 103 号。
杜小平,男,1961 年 12 月出生,时任 ST 大集董事、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
区。
韩玮,男,1982 年 1 月出生,时任 ST 大集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住址:海南
省海口市美兰区。
王卉,女,1974 年 8 月出生,时任 ST 大集监事、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住址: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胡明哲,男,1982 年 4 月出生,时任 ST 大集副总裁、董事,住址:海南省海口
市龙华区。
李仲煦,男,1983 年 3 月出生,时任 ST 大集董事会秘书、董事、副总裁、总裁,
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19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ST 大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ST 大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产业集团-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在人员安排上由海航集团统筹制定管理制度,统一任命定岗。ST 大集属于前述“单体公司”,在财务资金管控方面缺乏独立性,其与相关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签署对外担保合同等,均在海航集团的组织及操控下完成,由此导致 ST 大集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事项。
一、ST 大集相关关联关系情况
涉案期间,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为 ST 大集控股股东,海航商控、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物流)、湖南湘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乐商贸)、海南易生大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易生大集)、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海航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货运)、新化新合作地下空间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新合作)、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基础)、海南启德盈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启德盈慧)、海南瀚凯卓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瀚凯卓腾)、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尚融)与 ST 大集之间的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构成 ST 大集的关联方。
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
2019 年,ST 大集与湖南湘乐商贸、海南启德盈慧、海南瀚凯卓腾通过投资理财
的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97 亿元,占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1.81%。
2020 年上半年,ST 大集与海南启德盈慧通过投资理财的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40 亿元,ST 大集与海航物流、海南易生大集通过定期存单质押导致的资金划扣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9.27 亿元。2020 年上半年关联方占用资金额总计 49.27
亿元,占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6.16%。2020 年下半年,ST 大集与海航商控、海
南易生大集、湖南湘乐商贸、上海尚融等通过定期存单及结构性存款质押导致的资金
扣划的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41.11 亿元;ST 大集与海南易生大集通过哈尔滨中国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股权投资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9.79 亿元。2020 年
全年关联方占用资金额总计 100.17 亿元,占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8.75%。
2021 年上半年,ST 大集与海航商控、海南易生大集通过定期存单质押导致的资
金划扣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3.11 亿元,占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2019 年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2020 年修订)10.2.4 规定,ST 大集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ST 大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2019 年《证券
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ST 大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
项。ST 大集未在 2019 年年报以及 2020 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直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才在 2020 年年报中披露,导致 2019 年年报、2020 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事项
2017 年上半年,ST 大集以定期存单、房产为海航商控融资提供担保,涉及金额
39 亿元,占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3.69%。2017 年下半年,ST 大集以定期存单为
海航商控融资提供担保,涉及金额 5 亿元。2017 年全年,ST 大集担保金额共 44 亿
元,占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4.07%。
2018 年上半年,ST 大集为海航商控、海航实业、海航基础提供房产抵押及信用
保证,涉及金额 15.9 亿元,占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08%。2018 年下半年,ST 大
集为海航商控及海航基础、海航货运等关联方提供定单质押及信用保证,涉及金额
8.1 亿元。2018 年全年,ST 大集担保金额共 24 亿元,占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7.54%。
2019 年上半年,ST 大集以 10.53 亿元定期存单、信用保证为海航商控、海航物
流、海南易生大集提供担保,占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31%。2019 年下半年,ST大集以定期存单及结构性存款为海南易生大集、湖南湘乐商贸、上海尚融等关联方融
资提供担保,涉及金额 35.25 亿元。2019 年全年,ST 大集担保金额共 45.78 亿元,
占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5.01%。
2020 年上半年,ST 大集以定期存单、土地抵押为海南易生大集、新化新合作融
资提供担保,涉及金额 3.5 亿元,占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15%。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2019 年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2018 年修订)10.2.4 的规定,ST 大集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ST 大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2019 年《证券
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 号、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ST 大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
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ST 大集未按规定在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
以及 2020 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直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才在 2020 年年报
中披露,导致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 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
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合同文件、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ST 大集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及关联担保事项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ST 大集披露的 2017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 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
2020 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 2019 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综合考虑 ST 大集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和态度,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专业背景等,对相关责任人员认定如下:杜小平作为时任董事、董事长,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
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事项,为任职期内临时报告、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 年半年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韩玮作为时任总裁、财务总监、董
事,知悉并参与审批上述事项,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 年
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卉作为时任监事、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知悉并参
与审批上述事项,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 年半年报的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胡明哲作为时任副总裁、董事,知悉并参与审批部分其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