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玖亿捌仟贰 (内容修改)
佰万肆仟零贰拾肆元(¥5,982,004,024.00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佰玖拾壹亿陆
仟 叁 佰 柒 拾 柒 万 柒 仟 叁 佰 叁 拾 伍 元
(¥19,163,777,335.00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982,004,024 股,全 (内容修改)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163,777,335 股,全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内容修改)
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内容修改)
知方式为:专人递送、传真和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召开临时会议发出通知的时间不少于三日。如遇紧急情 知方式为:专人递送、传真、网络通讯工具或电子邮件;况,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通知时限为:召开临时会议发出通知的时间不少于三日。
但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对此做出记载。 如遇紧急情况,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
时限的限制,但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对此做出记载。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内容修改)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内容修改)
(一)以专人送出;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二)以传真方式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二)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网络通讯工具;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内容修改)
专人递送、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专人递送、传真、网络通讯工具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专人递送、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专人递送、传真、网络通讯工具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会议通知的送达时间为: (内容修改)
(一)专人递送时,以面交收件人或收件人委托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会议通知的送达时间为:
代收人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一)专人递送时,以面交收件人或收件人委托的
(二)以传真方式送达时,以发出传真的时间为送 代收人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达时间,但传真号码应经收件人确认; (二)以传真方式送达时,以发出传真的时间为送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时,以发出的时间为送 达时间,但传真号码应经收件人确认;
达时间,但电子邮箱应经收件人确认;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时,以发出的时间为送
(四)以公告方式送出时,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时间,但电子邮箱应经收件人确认;
达日期。 (四)以公告方式送出时,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五)以网络通讯工具送达时,要以受送达人同意
并确认电子送达地址为发送地址,以相关通知第一次发
送成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内容修改)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上公告。 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债权人自接到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债
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内容修改)
(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项、第(三)项、第(四)和第(五)项规定而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内容修改)
(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内容修改)
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报》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债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