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2023-32)
2023 年 5 月 17 日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之一
关于选举徐秉惠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 2023 年第
16次党委会议前置研究,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3年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对徐秉惠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现提请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附:徐秉惠简历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5 月 17 日
附简历
徐秉惠简历
徐秉惠,男,汉族,1960年2月生,工商管理硕士,资深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历任陕西省财经学校财务会计学讲师,陕西华秦会计师事务所所长、主任会计师,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陕西五联分所副所长,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审计合伙人。现任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普尔惠财务会计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兼任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秉惠与持有陕国投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陕国投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日,未持有陕国投的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独立董事的情形。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二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公司重塑再造和转型创新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修订)》等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现将修订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根据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修订)》,
增加完善了第四条关于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的具体内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等。
二是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修订)》,更新
了第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事项中自营业务交易标准内容。
三是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
订)》进行修订:
1.更新了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2.第三十一条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增加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条款。并增加了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的具体情形。
3.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记载内容中增加了出席会议的监事情况。
四是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为保持一致性;根据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表述进行补充和完善。
本议案已经公司 2023 年第 16 次党委会议前置研究,第
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一览表
2.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5 月 17 日
附件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一览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修订说明或依据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基于表述完整性,建议修改。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
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之一的,应当在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内召开:
最低人数 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
时; 低人数 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总额 1/3 时;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陕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作》的通知(2022 修订) 第 2.1.19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由律师出具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并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公告,法律意见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 内容:
否合法有效; 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一)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
具的法律意见。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运作》2.1.17 条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 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
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
意见; 法有效;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
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 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
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
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 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 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股东 (六)存在本节 2.1.17 条情形的,应
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
的法律意见。 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