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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钱潮: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期:2024-03-28

万向钱潮: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PDF查看PDF原文

  万向钱潮股份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四年三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万向钱潮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万向钱潮股份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974.6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30,379.1344万股的2.11%,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39元/份。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02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业绩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所有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在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包含部分退休返聘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本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同时承诺若激励对象出现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以及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将取消该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资格,并追回由本计划所获得的相关收益。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公司不得授予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声  明...... 1
特别提示...... 2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1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4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6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1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23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5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8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0
第十四章 附 则...... 33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万向钱潮、本公司、公司  指  万向钱潮股份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股  指  万向钱潮股份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
                            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                指  对公司经营业绩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
                            注销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
行权                    指  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
                            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万向钱潮股份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业绩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队伍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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