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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体育: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06

莱茵体育: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21-030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4 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535 号莱茵达大厦 20 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胥亚斌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4,870,2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6095%。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81,3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30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9,352,08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7.706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5,518,1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0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84,865,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91%;反对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677,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7443%;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557%,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二)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84,865,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91%;反对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677,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7443%;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557%,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84,865,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91%;反对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677,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7443%;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557%,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四)审议通过《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484,865,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91%;反对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677,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7443%;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557%,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五)审议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4,865,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91%;反对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677,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7443%;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557%,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六)审议通过《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84,865,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91%;反对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677,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7443%;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2557%,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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