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18-065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与自然人缪亮先生签署《关于莱茵达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转让协议”),将公司合法持有的莱茵达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场馆公司”)82%的股权转让给缪亮先生,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4,070,428.8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7)。现根据相关要求,就以下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一、本次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与自然人缪亮先生签署了《关于莱茵达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公司拟将其合法持有的场馆公司82%的股权转让给缪亮先生,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4,070,428.80元;其中,缪亮先生应当支付的股权款本金为41,970,428.80元,股权溢价为2,100,000元,合计44,070,428.80元。
同时,为保证缪亮先生能够顺利履行转让协议约定的各项内容,定期、足额向上市公司支付各类款项,自然人屠柯枫先生自愿为缪亮先生履行转让协议各项义务向上市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当缪亮先生未按照转让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时,上市公司有权直接向屠柯枫先生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屠柯枫先生亦应当无条件立即向上市公司清偿。
上市公司不存在为场馆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为场馆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不存在委托场馆公司理财的情形,不存在与场馆公司发生经营性往来的情形,亦不
存在场馆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根据转让协议及相关规定,协议签订并生效之日起,场馆公司将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内。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审慎预计可获得合并报表层面投资收益约210万元(未经审计),对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二、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原因
场馆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及2018年1-6月财务报表已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莱茵达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会专字[2018]0371号)及《莱茵达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6月审计报告》(会专字[2018]5651号)。场馆公司基本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8年6月30日 2017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63,513,092.75 56,155,362.08
负债总额 46,283,641.41 38,338,982.32
所有者权益总额 17,229,451.34 17,816,379.76
项目 2018年1-6月 2017年度
营业收入 20,438,961.73 38,578,749.32
营业利润 -10,387,010.55 -18,980,100.68
净利润 -10,386,928.42 -18,981,508.1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562,935.55 -6,882,336.42
上市公司莱茵体育2017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28,502,095.21元,场馆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8,981,508.16元,其绝对值占上市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66.6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条的规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