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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元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定

公告日期:2024-08-20

创元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定 PDF查看PDF原文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定

          经 2024 年 8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信 息 申 报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
事会秘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 卖 股 票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
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处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披  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应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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