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2021 年)
鉴于公司青云谱厂区搬迁及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拟对本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一、修订《公司章程》第五条:
第五条原文如下: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迎宾北大道509号
邮政编码:330001”
修订后的第五条如下: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迎宾中
大道2111号
邮政编码:330200”
二、修订《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的第十款和第十三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原文如下: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除非法律对此规定更大的比
例,董事会的下列决定应由多于三分之二的董事投赞成票: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批准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文件;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 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经营计划(包括生产和经销计划)、借款和投资计划以及决算,并做出关于上述一切以及关于该等预算、计划和账目的任
何例外或偏差的决定;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扭亏计划;
(五)提出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权、股票、股份保证、
股票选择权、公司担保及任何种类的任何其他证券或担保的建议;
(六)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计划;
(七)拟订并批准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的计划;
(八)拟订并批准公司内部管理结构和制度的建立,及该结构或制度的任
何变更;
(九)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其薪酬;
(十)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任何资本机器或设备的购买、销售、转让或
租赁;
(十一)公司对任何技术的购买、销售、许可或转让或增加任何新产品;
(十二)关于奖金、福利、储备和发展基金,关于这些基金的使用或支出,包括任何储备基金的资本化的决定(中国法律所要求者除外);
(十三) 有关购买、销售或租赁任何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不动产,包括购买土地使用权和在该地产上建造任何设施的决定;
(十四)雇用任何独立的财务审计师;
(十五)与关联公司订立合同、开展交易或提前终止与关联公司的合同;
(十六)有关正常业务进程以外的任何重要事项的任何决定;
(十七)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合理地确认为重要事项的任何其他事项。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表决形式
通过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书面表决方式通过决议的,该决议通过日期以董事会秘书收到通
过该决议所需的赞同董事人数中最后一名董事签署页的日期为准。”
修订后的第一百三十七条如下: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除非法律对此规定更大的比
例,董事会的下列决定应由多于三分之二的董事投赞成票: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批准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文件;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 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经营计划(包括生产和经销计划)、借款和投资计划以及决算,并做出关于上述一切以及关于该等预算、计划和账目的任
何例外或偏差的决定;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扭亏计划;
(五)提出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权、股票、股份保证、
股票选择权、公司担保及任何种类的任何其他证券或担保的建议;
(六)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计划;
(七)拟订并批准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的计划;
(八)拟订并批准公司内部管理结构和制度的建立,及该结构或制度的任
何变更;
(九)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其薪酬;
(十)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任何资本机器或设备的购买、销售、转让或
租赁;
(十一)公司对任何技术的购买、销售、许可或转让或增加任何新产品;
(十二)关于奖金、福利、储备和发展基金,关于这些基金的使用或支出,包括任何储备基金的资本化的决定(中国法律所要求者除外);
(十三) 有关购买、销售或租赁任何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不动产,包括购买土地使用权和在该地产上建造任何设施的决定;
(十四)雇用任何独立的财务审计师;
(十五)与关联公司订立合同、开展交易或提前终止与关联公司的合同;
(十六)有关正常业务进程以外的任何重要事项的任何决定;
(十七)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合理地确认为重要事项的任何其他事项。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表决形式
通过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书面表决方式通过决议的,该决议通过日期以董事会秘书收到通过该决议所需的赞同董事人数中最后一名董事签署页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