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550 证券简称: 江铃汽车 公告编号: 2018—010
200550 江铃B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中期特别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中期特别派息方案已
获2018年2月6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
益分配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配方案
本公司2017年度中期特别派息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63,214,000股
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23.17元(含税)。
B股股息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18年2月7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1港币=0.8042元人民币折为港币派
付。
自本派息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本次实施的派息方案与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派息方案一致;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离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派息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二、股息所得税事宜
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
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人民币20.853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
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23.17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A股非居民企业和A股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实际每10股派现金红利20.853元,B股境内个人股东
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23.17元,权益登记日后根
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B股境外个人股东未代扣
代缴所得税。
计算持股期限以股东证券账户为单位,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转让股票时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股份,每10股补缴税款4.63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份,每10股需补缴税款2.317元;持股超过1年的
股份,不需补缴税款。
未来B股境内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折算汇率按照前述1港币=0.8042元人
民币计算。
股东可在办理网络服务身份验证手续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om.cn)查询其缴纳红利所得税涉及的持有期限、股份持有变动记录等明细信息,也可通过拨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热线电话(4008-058-058),咨询红利税政策有关问题。
三、股权登记日和除息日
1、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3月26日,除息日为2018年3月27日。
2、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8年3月26日,除息日为2018年3月27日,B
股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3月29日。
四、权益分配对象
1、截止2018年3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2、截止2018年3月29日(最后交易日为2018年3月26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
五、权益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股息将于2018年
3月2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B股股东股息将于2018年
3月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若B股股东
在3月29日办理了“江铃B”转托管,其股息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
处领取。
3、以下A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938 江铃控股有限公司
六、本次分红派息后,公司股本未发生变动。
七、其他事项说明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非居民企业的本公司B股股东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
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咨询机构: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迎宾北大道509号
咨询电话:0791-85266178;传真:0791-85232839
联系人:全实、卢国清
九、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2、董事会批准公司2017年度中期特别派息预案的决议;
3、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0日